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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必须无条件服从?如果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企业可否随意调岗?上海劳动纠纷律师通过本文对这一劳动纠纷法律咨询进行解答: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解答企业调岗法律问题咨询
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必须无条件服从?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按照法律规定,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合同主要内容的变更,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须满足两个基本前提:1、双方协商一致;2、采取书面形式,二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企业若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给员工调岗,员工有权拒绝调岗并可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
二、如果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企业可否随意调岗?
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一条款实际上是赋予了企业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有单方调岗的权利。
但单方调岗的权利也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首先企业要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即该劳动者确实不能按照单位的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否则,单位的调岗就缺乏根据。
其次,调整后的岗位要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相适应,要保持一定的合理性,要从高要求的岗位向低要求的岗位调整。
但是这时你可能会疑问,如果劳动合同里写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岗”是否有效?上海律师解释说,在上面说了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调岗情况的,不得随意调岗。但如果劳动合同里写了“可根据需要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但是劳动合同的约定也并不代表企业可随意进行调岗,调不调岗也不是企业一句话说了算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调岗。在操作岗位调整时,企业依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调整后的岗位与调整前的岗位应有一定的关联,譬如把销售经理调整为销售主管可以认定为具有关联,而把财务经理调整到销售岗位甚至调整去门卫站岗则是缺乏关联且明显不合理的。
2、员工调岗后要能够胜任新的工作,如果不具备适应能力,用人单位还应当负责培训教育,以使员工能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3、调整前,企业还必须履行必要的告知和解释义务。
4、最后,调整岗位还应当尽量就地安排,不能以调岗为理由,随意变动员工的工作地点(地区)。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提示:企业是基于迫使员工离职的目的而调整岗位,员工是可以拒绝的。企业以员工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员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双倍金额的赔偿金。如果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是有权调整岗位的,员工拒绝服从调整岗位,企业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但是应该支付单倍金额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