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案

2020-07-11 10:03:25 255

诉讼离婚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女士与被告秦某某男士于2004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秦小某,生于2006年1月12日。婚后矛盾不断、多次分居。2009年12月28日秦某某发生车祸,鉴定为二级伤残。2011年8月29日原告王某以常年遭受被告秦某某家暴、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经过调解和审理,无家暴相关证据而未认定家暴事实,且被告秦某某坚称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2011年12月26日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分居、互不联系。2012年6月27日原告王某再次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并诉请:婚生子秦小某由被告秦某某抚养、自己支付付抚养费;婚内无共同财产分割、放弃婚内个人财产。

案件焦点:

原告王某称常年遭到家暴,但没有报警或者就医记录等证据,且被告秦某某拒绝承认,无法认定该事实;原告王某坚称两人感情早已破裂,被告秦某某不予认可;婚后被告秦某某发生车祸致伤残二级,是否因此对外举债双方各执己见,对此夫妻共同债务有无及多少无法认定,原告王某是否因此应给予被告秦某某一定经济帮助及帮助多少双方意见不统一;被告秦某某称婚后双方经营一药店要求分割,原告则称该药店系其哥哥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秦某某称原告王某转移了夫妻婚后共同存款10万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秦某某称王某月收入过万,主张婚生子秦小某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由王某一次性付清,原告王某称月收入只有2000多月且不同意、也无能力一次付清。

案件办理过程:

原告代理律师经查访原、被告邻居和居委会,得知原、被告婚后经常争吵,但无人能证明是否发生家暴、两人是否已分居;2011年12月法院判决原被告不予离婚后,原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有租房合同和承租房屋邻居及居委会证明文件等证据;被告声称致残后为治病对外举债10万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经调查被告受伤系工伤,其医疗费等由单位支付,有工伤认定、单位赔偿明细等证据,经与代理律师协商,如法院判决离婚原告王某愿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帮助;关于被告声称婚后共同经营之药店,经原告代理律师查证该药店营业执照确系王某哥哥,王某作为员工工作于此,该店与王某无关,有营业执照和每月工资条为证;被告声称原告王某转移了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未能提供存单、银行卡号等证据;关于婚生子秦小某之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被告未能提供原告王某月收入过万的证据,相反王某提供了个人工资流水证明个人收入确系每月2000余元,考虑到被告秦某某个人收入状况,原告愿于每年秦小某生日时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抚养费。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婚生子秦小某由被告秦某某抚养,原告王某支付抚养费每月303.2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元/年*20%÷

 12个月),灭年1月12日支付当年的抚养费3638.96元,直至18周岁止,原告王某享有探视秦小某的权利;原告王某给付被告秦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律师评析:

如感情确已破裂在第一次诉讼未能判决离婚时,应该在判决后满6个月即再次提起诉讼;离婚诉讼中涉及家暴、赌博等过错时,以及分居、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子女抚养费多少等,要有证据意识,必要时要咨询专业律师,以免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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