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指出,一般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包括因为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罚,或者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等人员,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哪些人员不得担任鉴定人
1、一般不得担任鉴定人的包括因为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罚,或者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等人员,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参加鉴定的人员的构成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上海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12036691号
我们专业提供公司业务、建筑工程、合同与担保、诉讼与仲裁、婚姻与财产继承、融资租赁、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犯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核实后会立即删除。电话:15221084065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15221084065
15221084065
15221084065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