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电话:15221084065

邮箱:193188588@qq.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19号

导航链接
电话:15221084065 邮箱:193188588@qq.com工作时间:全周24小时提供免费在线咨询上海民事律师网,欢迎您!客服咨询

专业民事诉讼律师咨询电话_民事纠纷律师哪家好_民事案件律师收费标准-上海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

精品案例精品案例

强奸罪是如何来进行判断的呢?

  2012年5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李XX、彭XX酒后来到***小学附近见到行经该地的被害人汪某,李XX、彭XX于是上前强行将其拖致旁边的草坪里,并不顾汪某的强烈反抗,采用掐脖子、按手等方式先后对汪某实施强奸,并致汪某轻微伤。事后李XX、彭XX逃离现场。

  2012年5月11日在XX石材厂,将李XX、彭XX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彭XX当庭亦供认不韦,下列经庭审宣读、举证、质证的被告人李XX、彭XX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的陈述,证人罗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材料、等物证、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前述证据真实、龣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彭XX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对其实施轮奸,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案情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十五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被告人彭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十五条**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发表日期:2022-10-01  浏览次数:225

客服咨询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

保存图片,微信识别二维码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