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 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社会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权利人因缺乏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无法履行职责而无法行使请求权。
3.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继承事件中,如果尚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
4.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如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非法拘禁或控制,无法行使请求权。
5.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况的其他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这意味着,一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失,诉讼时效期间将继续计算,直至满六个月后,诉讼时效期间才正式届满。
上海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12036691号
我们专业提供公司业务、建筑工程、合同与担保、诉讼与仲裁、婚姻与财产继承、融资租赁、知识产权、刑事辩护等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欢迎来电咨询!本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侵犯版权,请联系我们,我们核实后会立即删除。电话:15221084065
在线客服
服务热线
15221084065
15221084065
15221084065
微信号
扫码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