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以下是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一些关键要点:
1.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优先于普通时效适用。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最长自然时间为20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4.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5.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6.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7. 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要点概述了民事诉讼时效的基本框架和一些特殊情况,以帮助理解民事诉讼时效的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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